
婚姻家庭受案范围
非诉讼:
婚前财产约定、婚后财产约定、协议离婚和家庭财产顾问等。
婚姻是人类特有的生物-社会现象,是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相结合的产物。婚姻是承载人类生存繁茂的伟大而神圣的事业,婚姻有自己的发生、发展和终结过程。随着中国社会处于经济转轨阶段,由于社会转型、剧烈变革、激烈竞争、信息爆炸、高频节奏、过度包装、媒体炒作、多元世界充满诱惑但[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等原因。许多人感到现在似乎生活在一个不确定的时空之中。社会环境的种种变化和大家能普遍感受到的这种不确定性,必然冲击着婚姻的方方面面,既冲击了传统的婚姻观念,也影响着人们的婚姻行为,有关婚姻家庭的行为是受《婚姻法》的调整,为避免不必要的影响,请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处理有关婚姻方面的法律事务。
以下是常见的《婚姻法》认识误区:
一、分居两年以上,就自动离婚?
解答: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分居两年以上不会自动离婚,离婚必须经过民政局登记或者法院诉讼、调解等的程序,详情请咨询专业律师。
二、男女双方恋爱或者结婚,分开后一方可以向另一方主张“青春损失费”?
解答:青春损失费并非一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名词,该名词在我国法律条文中均未出现过。青春损失费是一个“民间用语”,是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为女方者居多)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或者感觉受到了对方的欺骗,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
由于当事人关于“青春损失费”的主张因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是恋爱或婚姻期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可以保留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详情请咨询专业律师。
三、谁先提离婚,会在婚姻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解答:这个问题是众多咨询者经常问到的问题,之所以存在这个顾虑,可能是当事人同对法律程序的但[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
误解所致。首先,谁先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并不会有任何的不利影响,无论是在诉讼方面还是在道德层面。其次,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的权利,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对于协商不成,无法协议离婚的,任何一方婚姻当事人都可以通过诉讼方式提出解除婚姻的请求。任何一方先行起诉,并不意味着对离婚的原因承担主要的责任,也不意味着在道德方面亏欠对方,更不意味着在诉讼中将会处于不利地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主要依据事实和法律,不会因为一方先行起诉而使其处于不利的诉讼地位。法律保障当事人平等和无障碍地行使诉权,详情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