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民事诉讼成本的控制与分担
1.民事诉讼成本的控制
投入与收益是经济学常用的一组词语,一般情况下,投入越大收益就越大,投入越少收益就越少。而在实际的生产活动中,大家往往追求的是较少的投入获得较大的收益。因为自然资源、社会资源是有限的,而人类对产品的追求是无限的,只有用有限的资源生产出更多的产品,[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才能更大程度上满足人类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在具体的生产中控制成本,讲究效益。司法资源也是有限的,在很多时候,现有的司法资源往往不能满足解决纠纷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在具体诉讼中尽量节约司法资源、讲求效率,这也正是时下世界各国进行司法改革的核心。司法资源的有限性要求司法实践进行成本控制,实现诉讼成本的控制也符合冲突主体的愿望。如果冲突主体实现了用较少的投入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冲突主体就会选择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如果诉讼成本太高,为诉讼活动的投入比诉讼结果所得到的收益还大或者比用其他方式的投入大,冲突主体就会采用其他方式或者暴力方式解决解决纠纷。
经济学中的成本控制(cost control)概念是这样定义的:成本控制就是在成本形成过程(可能性空间)中,对各项成本活动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偏差,采取纠正措施,保证目标成本的实现。[8]成本控制可在事前、事中、事后三个时间段进行控制,诉讼成本控制也同样能实现在可能性的空间内的三个时间段进行控制。世界各国的司法改革,也正是这样做[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的,诉前程序的功能逐渐完备,不仅为开庭审理做好准备,还起到分流案件的功能;诉讼程序的多样化,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家事纠纷的特别程序等简单诉讼机制的完善及诉调机制的建构都是诉讼程序本身的发展和完善;立法部门、司法部门、各国学者对诉讼个案的研究及诉讼制度的分析,都在为诉讼成本的进一步合理性发展做出了理论上的准备。
2.民事诉讼成本分担
诉讼可以说是一想烧钱的事业,它只有经济的投入,却没有经济上的收益。不过它能实现纠纷的解决、社会的和谐,树立国家的权威。他们也不是按照出资额的多少分享利润、按照收益的多少分担成本,而是国家根据本国的财政情况和文化特点等因素,在各主体之间进行分配,从而达到诉讼要实现的国家目的。从投入与收益的关系来看,国家、冲突主体、社会都应该分担诉讼成本,因为这三方主体在纠纷解决之后都获得了收益。民事诉讼坚守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从表面上看受益的主体是冲突主体,并且主要是原告,原告一般是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他们通过诉讼的渠道来实现自己的权利救济。其实则不然,国家和社会也是获得收益的主体,当社会产生纠纷时,纠纷的客体就处于不确定状态,纠纷的主体就处于不安定状态,在这种情况下,纠纷客体所对应的社会资源及主体所对应的劳动力就不能或者有限制地进入社会流通领域。社会资源和劳力资源的流通受到限制,很自然地就会影响社会的发展目标,从这个层面上说,纠纷的解决对社会和国家是有益的。国家的重要功能就是维护统治**的统治地位,进行社会的综合管理,运用代表国家声音的诉讼解决冲突主体之间的纠纷。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不仅能达到定纷止争的作用,而且传达了国家对各类纠纷的态度,树立起国家的权威,显示了国家的统治力量。因此,国家、冲突主体、社会都应该分担诉讼活动所耗费的成本。
诉讼成本在各[更多法律文章欢迎继续关注黑龙江陈山律师事务所网站:www.chenshan.lawer及www.13304590183.com以及www.陈山.com,请关注官微(手机)13304590183]个主体中的分担不像经济学中的成本分配那样简单。首先,诉讼产生的不仅仅是经济效益,同时还会产生一些伦理效益,而伦理效益有时是不能估量的。其次,国家的财政负担能力、社会承担主体是否存在、冲突主体的承担能力及是否体现公平正义等许多相关因素也影响着成本分担后的实际履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