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律师网公司法律师团队律师经济案件经典案例之买卖合同当中的举证责任
案情概要:
本案是我代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我代理的是一审的被告,二审的上诉人。我的当事人公司是一家供应食品原料的企业。我方被另外一家企业供应原料,另外一家企业呢,也为我方企业供应原料。双方在货款方面产生了分歧,对方与我方对账的时候呢,我方出具了一张说明书,此笔7万元的货款有争议。于是对方就拿着该说明书提起诉讼。
本案涉及到两个法律点,第一个法律点就是在合同关系的纠纷当中,举证义务是由谁来承担?第二个法律点就是单位的经手人是不是承担责任的直接责任人
下面是我的法律观点摘要,
一、一审认定主体不当,被告人不是适格的主体。
被告人为某A公司的股东,也是业务经理,其行为当然是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单位承担。二审提交的证据显示的也很清楚,一审中提交的证据显示的也很清楚,一审的庭审笔录也很清楚。
以上这么多证据,怎么能把责任认定到被告人个人呢,这在证据上是矛盾的。另外**万元的债务根本就不能证实,证据不足,不能认定。
虽然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被告人是想往某A公司推卸责任,但是法律上上诉人被告人就是某A公司的业务经理,被上诉人的证据上也是这么显示的。所以,上诉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并非本案合适的被告。一审原告诉讼主体不当,应当对被告人……
二、关于一审的法律适用。
1、在一审这么多的证据情况之下,一审法院仍坚持认定被告人为合同主体是错的。(1)、原告当庭陈述认可被告人为某A公司的业务负责人,笔录中已经记载的很清楚。(2)、原告自行提交的证据和被告某A公司后期送糖浆的书证为同一款证据,上面书写的是送货单位“某A公司”。(3)、某A公司认可该笔债务100772元的业务,认可被告人为职务行为。一审原告自己认可的事情怎么说改就改呢。
2、法院调取吉林中粮的证据,原首先这个根本就不是被告人的行为,一审原告也根本就不能证明大庆高新区万项通与中粮的合同是被告人的行为。
最重要的是这个证据程序违法,上诉人也不知道这个证据,更没有质证这个证据,一审偷着就采信了。因为某A公司丧失了在吉林中粮的进货资质所以通过大庆万项通进货,怎么成了被告人的个人行为。
3、一审两次开庭,第一次庭审法官那么多次的暗示原告选择主体,一审原告不明就里仍坚持选择两个被告,但是第二次开庭的时候才明确选择的被告人个人,这种庭审方式我方有……
三、原告放弃了对某A公司公司的诉请,依法应驳回起诉请。
经过开庭无数次的释明,原告放弃了某A公司,而选择了被告人。而根据本案的书证来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所诉,我公司认为原告主体不当且证据不足。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
案件结果,
本案的案件结果比较理想,一审我方败诉,二审的就是直接驳回了对方的诉讼请求。下面我解释一下本案当中涉及到的两个法律点。第一个就是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呢,有明文规定,就是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由负有合同义务的那一方进行。本案的一审错误的适用了义务的责任规则,这一点应当予以纠正。第二个法律点就是职务行为的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就是将单位的经理的行为,认定成为个人行为,从而判决由该经理个人承担全部的债务,这个是不对,我国以前的民法通则,还有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都有明文规定,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当由用人单位来进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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