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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律师网公司法律师团队律师经济案件经典案例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黑龙江律师网公司法律师团队律师经济案件经典案例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中甲方的连带责任



案情摘要,

本案是本律师代理的众多经济案件当中的一例,本案的案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我代理的是原告公司,本案的一个法律点就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中作为开发商的大甲方时是否具有连带责任。

本案的原告是一家经营大理石材的装饰工程的企业,本案的工程,那是一个非常好的居民小区建设工程。开发商那是南方的一个开发企业,施工企业是北方另外一个省的施工企业,这个案件涉及到两层分包。大甲方把所有的几十栋楼的建设施工工程的都包给了,另外一个大乙方,就是施工企业,这个施工企业实际上跟开发商是关联企业。在企业取得总施工权之后呢,又把其中的几栋楼包给了下属的一方,也就是下面的实际施工人。这个是工人的,是外省的一个施工企业。他在取得了这几栋楼的建设施工权之后,把七中的门窗的大理石的工程分包给了我们。

这里面就涉及到两个法律问题,第一个法律问题呢,就是分包和转包的问题。所谓的分包呢,就是把到手的工程量的其中某一项分包给下属的具体施工人,我代理的本案的原告呢,就是分包合同的下属的某一单项的实际施工人。

第二个法律关系,就是在大甲方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我方作为实际施工人起诉的时候,大甲方是否具有连带的给负责任。这个建设合同,施工法规,那是有明文的规定的,大甲方在拖欠乙方工程款的时候,对具体的实际施工人,那是有连带给付的责任的。

下面是我的法律观点摘要,

一、本案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

原告提交的三份合同原件证明了原告原告与第一被告第一被告签署了一揽石材、瓷砖装饰的建设安装施工合同。分别是20**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第一被告签署A-**1#、**#、**#栋高层外墙干挂石材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为****00元;200*年**月**日协议A-**#、**#、**#栋高层的一楼内墙及地面石材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为3**273元;2009年9月***日协议A-**#、**#、**#栋高层的单元入口装饰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为450000元。结算单证明最终结算是****0元……

二、关于第二第三被告的责任。

原告已经提交第一被告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成道建设(南京)有限公司之间的承包合同,欲证明第三被告第三被告开发该工程,总发包给第二被告成道建设(南京)有限公司,并转包给第一被告第一被告。该事实均得到认可。

第二、第三被告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26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

三、关于利息计算的数额。

三笔合同价款期限及利息计算如下:

合同日期

合同价款

完工日期

起诉日期

计息期限

年利率

月利率

利息数额

2009.6.9

7**00

2009.7.20

20**.4.21

1年9个月

6.1%

0.508%

****

2009.9.**

3**273

2009.9.30

20**.4.21

1年7个月

6.1%

0.508%

**

2009.9.27

4***000

2009.10.20

20**.4.21

1年6个月

6.1%

0.508%

**

合计

****.5

法律依据是《**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

四、关于被告抗辩的法律观点。

(一)、关于质量和工期。

1、关于工程的施工人是原告和原告如期完工、和工程质量,在答辩中第一被告没有疑义,第二被告也认可是原告施工完成的,第三被告没有疑义。

2、第一被告在答辩中未提出疑义,后在辩论中称原告无结算手续,延期应承担违约责任等等,但是并没有明确主张原告工程就是存在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61条有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某小区这么大的工程已经全部售出并投入使用,早已经验收完毕。《**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所以,依法不存在验收不合格的问题。

3、且第二被告已经举证证明支付了95%的款项,也没有提出质量……

(二)、关于是否支付和第一被告的证据。

1、第一被告提交的吉林公安局的调查笔录,程序违法不论,被询问的人身份不得而知,且拒绝签字,显然不同意笔录内容。即便程序属实,其内容的真实性也不得而知。

2、有三人合伙协议属实,事实上是第一被告在取得大部分工程款后以撤换现场项目经理的名义完全撤出了施工过程,长期的整个工程是其他合伙人组织各个实际施工人来垫资完成的,现在第二被告又冒出来打官司,阻碍实际施工人取得自己工程款。

3、结婚协议和所谓的“支付账目记录”和法院调取的银行往来项目只能是合伙人之间的账目往来,与原告的款项结算毫无关系。

4、证人一内部帐和电子文档,是自己给自己记账,电子文档一是没有原件可以核实,另外是可以任意制作和复制修改粘贴,关于属性里面的日期可以任意修改,没有实际意义。

5、成立大庆项目部的书证,证明第二被告公司承认施工合同的法律关系。无论项目部具体负责人是谁,在吉林承包的建设施工合同部分之内就应由其承担责任。

综上,如此大规模的工程的结算,每次支付必有施工方的收据,怎么可能依靠电子记账,所以没有支付的事实非常……

(三)、关于第二被告的部分抗辩。

1、第一被告不承认有合同,却承认已经支付了90%的款项。并提交了大量的关于付款的证据。

2、关于项目部公章,单位分支机构的行为应由法人单位承担责任。

3、关于合同相对性,第一被告承认挂靠,挂靠单位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均有明文规定。建筑法规对于出租、出借建筑资质的企业是承担连带责任的也有明文规定,暂不赘述。

案件结果,

这个案件的结果都非常理想,我方不仅仅针对合同的相对方胜诉,而且我们的上面两个上手呢,在工程款欠付的范围之内呢,都是具有连带责任的。这种打法实际上是非常不容易的,在我们本地后期的案件里头呢,轻易的不判决大甲方的连带责任,如果要想判决连带责任呢,就是必须非常清晰的查明大甲方是否拖欠以及拖欠的数额。所以本案的结果真的是来之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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