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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规范格式与案例写作五


前  言


法律文书是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工具。法律文书学是我国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学生的必修课之一。能否得心应手地撰写法律文书已经成为衡量一个法律工作者能力高低的重要标准之一。

本讲义根据《法律文书学》的有关内容,总结了一些主要法律文书的规范格式,并列举了许多典型例文,以使学生在学习法律文书时有所遵循。为了更好地讲练结合,我们还在每章后布置了案例写作,从而能够保证学生在练习文书写作时有的放矢。

我们只要把教材和讲义相结合地运用,就会提高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


编者  2004年12月



目    录


第一章                   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侦查文书

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检察文书

第三章                人民法院刑事法律文书

第四章                人民法院民事法律文书

第五章                诉状类文书

第六章                律师事务文书

第七章                司法机关笔录类文书


第六章             律师事务文书

一、        文书格式


×××(被告人姓名)××(案由)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或审判员):

序言

讲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出庭前工作简况以及对本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

是辩护词的正文。辩护人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结束语

一般应讲明两点内容:一是归纳辩护词的基本观点;二是对本案被告人的处理提出建议。


辩护人:×××

××××年××月××日



温××伤害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陪审员:

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我受××律师事务所主任的指派,为被告温××担任辩护人,出席今天的刑事审判庭进行辩护。

在开庭前,我查阅了本案侦查、预审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查访,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对××区人民检察院就本案的起诉书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研究。今天又听取了法庭的调查,我认为:××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温××指控事实是不正确的。根据我国刑法第十条的规定,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行为。因此,应宣告无罪,我的辩护理由是:

第一、起诉书所认定事实与案情事实真相不符。

起诉书认定康××与温××互相斗殴是:“二人便拉扯起来。”这与事实真相是不符的。根据被告温××本人多次申辩和××火车站公安派处所民警李××同志的证明(案卷材料33页),证人韩××的证词,被告人家属提供的诊断证明书,以及贾××、张××包括康××所写的材料,可以证明:2000年10月19日晚上温××在和康××发生口角后,康××不但是首先动手打的温××,而且温还有暗伤。同时,起诉书只认定康××的大小伤痕(包括康的轻微脑震荡),而不认定温××被打后用眼不能直接看到半米外的物品积极及左耳膜内陷、混浊充血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这是极不公正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对此,请法庭判决时给予纠正。

第二、起诉书对被告人温××的行为以重伤罪认定与刑法的有关规定不相符合。

从被告温××伤害康××的后果来看,并未毁坏康××的容貌形成重伤,只是一般的损伤了康××的面容。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重伤罪中的毁人面容,是指给他人的面貌造成一种厌恶的、丑陋的外貌,而且是无法恢复的。根据康××受伤的颜面来看,并不使人厌恶,更谈不上丑陋。对此,请法庭在评议时实事求是地考虑康××的面容并未被“毁”这一关键性情节。

第三、从本案的前因后果来看,被告温××的行为虽然具有违法性,但并未构成犯罪。

从康××伤害温××、温××伤害康××的原因来看,是从康××怀疑被告温××没有收顾客孟××(温和孟是熟人)的货款而引起的。根据本案所取得的证据来看,证明被告温××已收取了孟××的货款,康××没有其他任何可靠的证据,当众一口咬定温×ד就是没有收顾客钱”,并在温××两次外出未找回顾客的情况下,当很多围观群众声称:“售货员亏钱就是这样亏的。”康××的这种行为本已大大地超出了售货员之间互相监督的权限,构成了一种对温××人格的侮辱和诽谤。当温激于义愤与康对骂时,又是康首先动手殴打温××。由此可见,温××是在人格受到侮辱、诽谤,人身受侵犯的情况下,用破碎了的酒瓶划破了康××的面容。从主观上来讲,各自都有互相伤害对方的故意,康××的故意更为明显;从双方互相殴打行为的性质上来看都具有违法性。

审判长、陪审员:纵观全案的所有情节以及前因后果,我认为,此案的性质并未达到犯罪的程度,属于互相斗殴。双方所造成的伤害后果,并不严重。本着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由他们主管行政单位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予以解决,完全可以达到教育的目的。起诉书以温××犯伤害罪单方指控,没有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不利于调整人民内部矛盾,据此,我建议法庭对被告温××宣告无罪,予以释放,交由单位处理。

另外,康××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人温××赔偿其在受伤期间的奖金、营养补助费、儿女陪侍期间的误工工资以及耗费,共计5000元,对此根据有关规定仅驳如下:

1、经批准康××已享受工伤待遇。根据“劳保条例”第12条甲项规定,康××所有医疗、住院、膳食费、工资不应由温承担。

2、关于康××提出的奖金问题,因奖金属于劳动者对社会提供各种财富的超额报酬,不属于民事损害的赔偿范围,故要求赔偿没有理由。

3、关于康××提出的营养补助费问题。温的爱人曾主动带营养品看过康××,当时,康拒绝接受。现在提出,要以条据为准,以合理为限度。

4、据医院记载,康属三级护理,医院并未要求其亲属陪侍,故对其儿女的误工工资差额进行赔偿毫无理由。

此外,就民事赔偿部分,被告温××也提出了反诉,请法庭考虑一并判决。

请法庭对我的辩护理由予以考虑,给予足够重视。


××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OOO年十一月五日





首席律师
大庆市律师协会刑法分会会员
律师执业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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